【深度调查快速回款】执行程序中能否调查被执行人的配偶及夫妻另一方的银行流水?

发布日期:2026-03-29 23:25:41   浏览次数:64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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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配偶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查明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名下的财产部分,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可以出具调查令给代理律师调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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